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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办理FORM E东盟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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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四川 | 归属行业:货代

品牌:智顺贸易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联系人: 贾从田

手机:13632608163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湖大夏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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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瀚瑞森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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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局一般原产地证CO   厦门办理FORM E东盟原产地证

 详细介绍: 
一般产地证(CO)全称为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国(例如,中国)或原产地区(例如,澳门)或原产国家集团(例如,欧盟),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一般产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官方签证机构)或各地贸易促进会(民间签证机构)签发。签发的依据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商务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厦门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厦门原产地证办理流程/一般原产地证样本
 
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详细介绍: 
一般原产地证C.O.按出证机构可以分为两种,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简称CIQ或者商检局)签发;或者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贸促会或者商会)签发,其中CCPIT是可以代表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
 
一般原产地证C.O.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的对方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用途: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办证须知:
一、基本情况 
一般原产地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 
 
二、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一)电子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同FORM A相同,只是在证书编号的填法与FORM A有区别,需要修改证书类别码“C”。
 
 
(二)书面申请书填写:可以是英文填写,也可以是中文填写。
 
 
三、一般原产地证证书编号要求
 
 
证书种类识别字母为“C”,其余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如果出口人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代理人是台湾公司的暂不予签发。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给惠国最终受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受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应用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表示。
 
 
若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求有总包装箱数。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发票号与日期 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份要填写四位数。该栏日期不得迟于十一栏和十二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及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办企业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报员签字并加盖申办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审签人员在此栏签名,签证机构加盖公章。该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若信用证有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可以填写在此栏。
五、C.O.更改证书的审核 办理C.O.更改证书,须退回原签发证书的原件,方可签发。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与FORM A相同。
六、C.O.后发证书的审核 办理C.O.后发证书无需提供资料,直接在证书的第五栏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七、证书文字 缮制C.O.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办理。
八、随附单证认证
需要办理C.O.证书及随附单证使馆认证的申请人,可申请加签单证。认证的范围包括:C.O.证书及发票、装箱单、价格单等与C.O.证书相关的单证。对于不需要使馆认证、只需要对上述单证进行确认的,亦可申请加签。出口至部分阿拉伯国家(如科威特)的产品还可随C.O.证书加签白色产地证。白色产地证的格式为上下两部份,分别用阿拉伯文及英文对产地进行说明。加签时,所有单证的内容要与C.O.证书一致,单证与C.O.证书为同一审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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