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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自2004年开展民间层面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在经历11年和两国14轮艰苦磋商后,最终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忻州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CO
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正确理解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少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还有其他更细致的规定,如原产地累计条款、微量条款和吸收原则、包装规则和监管等规则等。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韩国原产地规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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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